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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私房該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對于住房問題應當進行平等協商,并盡可能達成協議。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依據下列原則作出判決:
(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的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解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保護房屋的產權、居住權方面,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二)、保護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要根據結婚時間長短,有無過錯,是否撫養子女、住房的結構以及有無其他解決住房的途徑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考慮產權人的利益,保護房屋產權人對房屋的產權。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妻個人所有。
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的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均等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法院經查核實的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另一方一次性經濟補助。
(三)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如果雙方對住房主張的條件均等,應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在住房問題上,如果雙方當事人的條件均等,應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二、離婚了產權房怎么分
根據有關規定,單位職工已購買的公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據此,可以確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成本價購得的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對該財產應予以分割。
對于房產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首先確認該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在共有期間,共有人對該房產共同享有使用、處分、收益等權利,共同承擔維修、管理等義務。若該房產歸一方使用,使用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房屋一半面積的房屋使用費。
同時,雙方約定待房產具備上市條件后再予以分割,屆時若雙方均不需要房屋,則可將房產按當時市價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各項稅收、手續費等費用后,由共有人各半分割。
若共有人之一確有實際居住需要,得房者可按房產當時市價之一半支付給對方,以實現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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