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楊某介紹,近些年來,已經同居的男女,在短期同居后又提出解除婚約,退還彩禮的案件,明顯有上升趨勢。
2012年,通州區男子小利經人介紹認識小琴,兩人興趣相投,很快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去年,在見過雙方父母后兩人訂婚,小利按女方家要求提供了20萬彩禮。不料,在裝修新房、準備婚禮的過程中,雙方常為一些小事爭吵不休,兩家人甚至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還沒結婚就吵成這樣,那婚后可怎么辦?心力交瘁的小利主動提出分手,得到了小琴和其家人的同意。由于新房是小利父母出全資購買,兩人在房屋問題上沒有產生矛盾,但就這20萬彩禮是否該退回,兩家人又產生了矛盾。
小琴不同意返還彩禮,認為彩禮是小利主動贈與,沒有權利要回去。小利認為既然已經分手,彩禮自然要討回去。無奈下,小利將小琴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判小利勝訴。
不僅是彩禮,一些地方風俗中的“離娘割肉費”、“改口費”也容易產生糾紛。一些糾紛甚至會讓雙方付出慘痛的代價。北京,一名23歲的小伙兒因不滿女友家提出的8萬元彩禮,而將女友殘忍殺害在酒店,最終被一中院判處死緩。
北京離婚律師點評
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彩禮退還發生的糾紛,民事案由規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楊某表示,戀愛期贈與彩禮,對因彩禮發生的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未作規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雙方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則要先解除婚姻關系再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