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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發現,在幾乎所有的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都會為先辦離婚手續還是先辦財產變更登記而糾結,而原因基本上都是相互不信任。比如: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總是希望先辦協議離婚手續,待離婚后再辦理財產變更登記,以防對方在財產更名后反悔不同意離婚。被動離婚的一方則擔心一旦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后,自己卻無法得到事先協商好的那部分離婚財產。
既然有上述原因,北京離婚律師建議您首先還是要堅持自己的觀點,同時為了打消對方的顧慮而適當做出讓步。比如您是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則在堅持先辦理離婚手續的前提下,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詳細約定離婚后財產變更登記過戶的步驟及各自的責任。當然,如果雙方都想離婚,并尚存一些信任的話,做好的協議離婚步驟還是先變更財產所有人姓名,然后再離婚。這是因為:夫妻之間辦理財產更名比較方便,而離婚后再更名會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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