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界限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的顯著特點亦或說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根本區別在于:重婚的行為人對外以夫妻關系相稱,如以欺騙手段辦理了結婚登記,或雖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雙方雖有同居行為,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進行。因為重婚損害了國家登記機關婚姻登記的公信力,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國一夫一妻制的立法原則,因而法律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根據《刑法》及最高法院相關批復的規定,目前重婚罪的認定包括二種情形:
一是具有前后兩個法定婚的;
二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婚的。
- ”
因其行為并未損害國家登記機關婚姻登記的公信力,也未公然挑戰一夫一妻制原則,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立法并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因為這種行為畢竟違背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顯得非常必要。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通奸的界限
通奸,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相互間暗中自愿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行為。通奸行為的特點是不具有相對穩固性,有的通奸是偶爾為之,有的則是長期通奸。偶爾的通奸行為顯然與同居行為不具有可比性;長期的通奸行為與同居行為則非常相似,這種的通奸行為時間持續,婚外性伙伴也相對穩定,但其與同居行為的顯著區別則在于行為特征是具有隱蔽性還是公開性,前者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秘密性,行為是暗中進行的;而后者則具有公開性,是公開的共同居住。
因為通奸的社會危害性相對最小,法律并沒有規定該行為的法律后果,通奸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說,法律不調整這種通奸或婚外戀行為,也并不禁止通奸。它主要是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應當受道德譴責。
總而言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婚外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共同居住,也就是所謂的“包二奶”、“包二爺”,它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很難認定,因為在收集證據(如捉奸、拍照、錄像等)時會侵犯他人隱私,因此,法院在認定這類證據的過程是非常謹慎的。